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6-06-22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和监督各执法机构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指对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一年不得少于二次;经常性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的情况进行。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方法有调阅行政处罚案卷、检查规范性文件、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调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六条 局法制办会同县森林公安局、有关股、站、队、室负责组织、协调执法全过程检查工作。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一)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措施和工作制度;
(二)受理行政复议;
(三)受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四)审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五)协调行政执法争议;
(六)审查较大的具体行政行为;重大的具体行政行为,提交局领导决定;
(七)培训行政执法监督法律知识;
(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档案。
第八条 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定职责履行的情况;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执法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执法文书、处理结果);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及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五)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
(六)行政复议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十条 现场行政执法全过程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 执法人员是否着装整齐、亮证执法;
(三)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四) 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五) 执法活动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六) 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 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八) 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十一条全过程监督检查记录应对监督检查的简要过程、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数据等有文字叙述,必要时应附图、表、照片和录像。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着重记录与检查事实有关的现场情况,记录应当全面、准确、客观。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记录应当有被检查人、执法人员和记录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现场制作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笔录应当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检查人。
第十四条 局法制办对行政执法全过程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责令其撤消;超出法定职责、权限、范围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不当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四)做出处罚决定不合法或显失公正的和擅自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责令其限期撤消,重新做出处罚决定;
(五)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执法人员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制止,责令其改正;
(六)未落实执法责任制及其工作制度的,责令限期落实;
(七)发生过错应追究而未追究的,责令执法单位进行追究;依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应追究行政行为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局法制办根据具体情况建议,报经局长同意后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执法单位发生典型案件造成恶劣影响被查处的,视其具体情况扣减相应目标考核评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