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6-06-22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维护林业行政执法形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适当,向执法监督部门提出的申诉和举报。
第三条林业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单位的投诉举报,并做好投诉举报的受理、查处、反馈工作。
第四条 投诉受理范围
对林业执法人员在林业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本局投诉、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人民政府投诉举报。
(一)不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
(三)擅自改变按规定收费及行政处罚罚款种类、幅度的;
(四)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文书的;
(五)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权利的;
(六)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七)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
(八)不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许可事项或处理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行政执法中违法问题的举报人,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
(十)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十一)投诉人认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投诉的其他行政行为。
第五条 投诉不受理范围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
(二)已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三)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果不服而投诉的。
第六条 投诉受理事项
(一)行政执法投诉由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负责受理。本局设立公开投诉电话,建立来信、来访投诉登记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投诉行政行为或行政执法人员;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属于可以投诉的范围;属于本行政执法投诉机关管辖的。
(三)投诉人投诉符合本制度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投诉;投诉内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可依照《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投诉人坚持投诉的,应予受理。
第七条 投诉处理
(一)行政执法投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投诉案件,经局领导批示后,应按领导批示直接办理,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及追究形式,报局党委研究决定。对需由监察、人事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投诉人的投诉,无论其是否需要答复,在有条件通知的情况下,都应将办理的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并负责将投诉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三)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条 对不予受理的投诉应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时应注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电话或地址,以便于受理后调查取证和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条 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一) 受理: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二) 立案:7日内报局领导批准立案;
(三) 调查: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调查取证,2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及证据材料;
(四) 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经集体讨论,按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及追究形式。
(五) 反馈: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其中:
1、如投诉举报人有真实准确地址的,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2、上级机关交办的投诉案件,将处理结果及时呈报给上级机关;
3、新闻单位等单位转来的投诉案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新闻单位。
第十一条 举报和投诉的办理期限:
(一)对于案情简单的投诉举报案件,一般在20天内办理完毕;
(二)对于案情复杂的投诉举报案件,一般在30天内办理完毕。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责令责任机关及执法人员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县林业局公开投诉举报电话:7223501。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